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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 > 我國之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

依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,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,我國於2012年即依兩公約所定締約國提交報告形式與內容,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名義,邀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、各級政府機關、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之撰寫,提出包括《共同核心文件》及兩公約之條約專要文件各1冊,共計3冊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