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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兩公約 > 兩公約於我國的效力

我國於1967年即已簽署兩公約,其後因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而未能完成兩公約之批准及存放程序。為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、提升我國人權保障標準,馬前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」,並於同年5月14日批准兩公約。兩公約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,依施行法第2條規定,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,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,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,避免侵害人權,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,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;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,亦應完成相關法令之制(訂)定、修正、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。